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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核查中石油

标签:中石油 个税 补贴 股权激励 

2009-9-17 10:50    综合报道

一份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显示,掀起税务稽查风暴的国税总局正在关注石油企业获得财政扶持政策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601857)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

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601857)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008年和2009年曾先后发出了两个通知,对给予中国石油财政补贴的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有关通知明确,对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税务机关重点复核给予中石油下属公司的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

此外,国税总局还指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员工获得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国证券报)

国税总局:交通通讯补贴按工薪所得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文件,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六大税种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原因是,正在进行的“查税风暴”中,因部分税收政策文件的可执行性不强,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争议

“我们此前曾经获得过税收优惠批文,但是在此轮检查中,税务机关却表示以前所有的批文都不认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在近期的一次税务中介机构召开的研讨咨询会上,一位中小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向“四大”的一位税务合伙人及国税总局一位官员咨询。这样的问题几乎贯穿了整个问答环节。

上述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次税务自查和检查导致部分企业的补税金额很大,一些企业遂提出了不同意见,甚至采取了行政复议和法律手段。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今年全国税务稽查力度的加大,使很多公司将“保护税务价值、应对税务危机”提升到了董事会的决策日程上。

一位税务律师对记者表示,从此次大量接触的争议和寻求咨询的案例来看,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税收政策法规“打架”现象等方面,从侧面来看,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和如何执行两个环节。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不少企业采取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向职工发放的超标准交通补贴,在记账时并没有将其作为职工的个人所得收入而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自查开始之前,为了指导企业进行税务自查,国税总局还专门分行业分税种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出台了税务自查提纲。

此外,由于税收政策本身的复杂性也是税收争议频出的原因之一,有专家表示,中国税法本身十分繁琐,税收立法不断变化,加之新的征管举措又不断出台,客观上增加了税务争议出现的几率。

还有一些属于企业的“明知故犯”和打“擦边球”,国税总局此次下发的文件透露,在成品油税费改革之前,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在2008年底突击开票,逃避成品油消费税。

释疑

此次国税总局大企业司出台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提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六大税种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能源行业和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成为此次文件规范的重点领域。

上述文件规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获得的国家财政补贴,各地税务机关重点复核这些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计算企业所得税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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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左小曼财经编辑:洪宝利版式: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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